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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電機股》大同向法院遞狀聲請 宣告欣同、新大同解散

大同(2371)今天下午舉行記者會說明重要法律行動,大同法務長趙安表示,大同上午已經依民法第36條,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、新大同公司解散。大同嚴正呼籲經濟部應撤銷原核准欣同、新大同召集臨股會之處分。大同也將在稍晚發布重訊。趙安表示,鑑於台北地院在8月24日刑事判決,以欣同和新大同實質控制人鄭文逸炒作大同股票違反證交法第155條,判刑13年半,且判決欣同、新大同為鄭文逸犯罪之交易中樞之一;大同依民法第36條「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,有違反法律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」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解散法人之規定,已向法院遞狀聲請宣告欣同、新大同公司解散。趙安指出,法院判決認定欣同、新大同為鄭文逸犯罪炒股之交易中樞,其犯罪行為更甚於沈長聲的鴻源違反銀行法的吸金案。大同說明如下:一、法院判決認定欣同、新大同為鄭文逸犯罪炒股之交易中樞。根據台北地院8月24日新聞稿: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、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判決認定被告鄭文逸與中國籍人士任國龍(已通緝)於105年9月至106年3月共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,將股價由每股新台幣(下同)5.51元,拉抬至106年3月6日每股14.1元,股價漲幅達155.90%,總犯罪金額高達31億餘元。 判決並指出被告鄭文逸係利用其「掌控的個人群組帳戶、法人群組帳戶(欣同、新大同)、丙墊金主群組帳戶,作為交易中樞,而彼此或分別與本案其他群組帳戶為連續、大量的相對成交,且利用盤中密接時間內,連續以高於或等於當時揭示委賣價之高價委託買進,或連續以低於或等於當時揭示委買價之低價委託賣出之方式」炒作大同股票。被告鄭文逸等4人與任國龍於前述犯案期間,利用各自掌控的群組帳戶,合計買進大同公司股票計1,130,053仟股,佔大同已發行股數2,340,000仟股之48.29%;賣出708,861仟股,佔大同已發行股數2,340,000仟股之30.29%,其炒股的數量與幅度真是空前!對資本市場的秩序是非常嚴重的挑戰!二、公司涉及犯罪,法院得依民法第36條宣告解散。民法第36條規定:「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,有違反法律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,宣告解散。」司法院曾於79年9月1日(79)秘台廳(一)字第01991號函解釋:民法第三十六條有關法人宣告解散之規定,於以營利為目的之公司,亦有適用。該解釋並指明違法吸收資金公司,法院可以公司行為有違反法律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理由宣告解散。本件鄭文逸以欣同.新大同公司為犯罪交易中樞炒作大同股票,所違犯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罪,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法吸金之罪法定刑期相同,均為三年以上,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鄭文逸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半,遠高於當年違法吸金之沈長聲判刑7年,丁磊淼判決4年半,足見鄭文逸之犯行比當年違法吸金案更嚴重,本件更具宣告解散犯罪公司之必要性與急迫性。三、經濟部應撤銷原核准欣同、新大同召集臨股會之處分。欣同公司資本額僅有500萬元,新大同公司資本額僅有2000萬元,經鄭文逸持以作為犯罪工具炒作大同股票後,截至106年3月13日股東會停止過戶日,欣同公司竟能買入並持有大同公司股票16,000張,新大同公司持有24,000張。且於109年5月2日停止過戶日,欣同公司擴增持有大同公司股票至28,668張,新大同公司擴增至43,462張。此均為鄭文逸炒股之犯罪所得,且持續增加。經濟部核准欣同、新大同公司以前開持股召集臨股會,無異承認炒股重犯鄭文逸得繼續保有其炒作股票之犯罪所得,並以該等股票贓物,行使股東會召集權、主導董事提名與改選,意欲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,遂行其犯罪計畫。經濟部脫離公司法173條第四項原意,也違背自己過去多年解釋函令,迎合金管會意旨,破例特准少數股東,在董事會還在運作的情況下,自行召開臨股會。法院如此重判的罪刑,經濟部若維持原處分,無異是在鼓勵經濟犯罪!(時報資訊)

獨/農委會預告放寬瘦肉精 民眾黨表態反對修正公告

蔡政府因應明年1月1日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,農委會上月28日預告修正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》第五條第一款,預計9月4日公告。對此,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認為,目前實驗數據無法確定萊劑不會對人體產生其他副作用,且該修正預告,未寫明未來是否連台灣豬都將開放含有萊劑,今發出行政陳述意見書,表明嚴正立場反對此修正公告事項,要求農委會保證本土養豬業,不得使用萊克多巴胺飼料。農委會上月28日預告修正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》第五條第一款,修正內容:「乙型受體素(β-agonist)為禁止製造、調劑、輸入、輸出、販賣或陳列之藥品。但不包括作為供牛及豬隻使用之萊克多巴胺(Ractopamine)含藥物飼料添加物。」對於該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應於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。民眾黨為嚴正表達反對該修正公告事項,黨團今將提出行政陳述意見書,內容提到,目前實驗數據無法確定萊劑是否會對人體產生其他副作用,人體長期攝取殘留的萊克多巴胺是否會造成健康問題也尚不清楚,但包括歐盟、俄羅斯、中國等世界多數國家都禁用此類添加物,未來含有萊劑美豬進口,將造成食安疑慮與恐慌。另外,一旦開放含有萊劑的美豬進口,未來是否連台灣本土出產的豬肉都可能開放含有萊劑,中央官員要如何完全確保台灣豬絕不可能使用萊劑飼養;為維護台灣民眾食用安全,民眾黨要求農委會保證本土養豬業不得使用萊劑;同時提出檢測機制之具體部署和人員、預算、器材準備期程。民眾黨團總召賴香伶表示,提出行政陳述意見書只是第一步,該修正公告雖是行政命令,仍須送立法院備查,因此,民眾黨團將依職權行使法要求實質審議,不讓行政命令草率過關。美豬,瘦肉精,萊克多巴胺,農委會,,進口,民眾黨,賴香伶

貼假文脅迫未成年少女傳裸照 18歲男判刑3年7個月

嘉義縣18歲賴姓男子因追求學妹A女未果而心生不滿,先在IG社群匿名張貼文章,指A女跟男生去開房間,再假藉「王宇寶」名義,謊稱可幫A女處理貼文,更以「除非你不要命了」等語加以脅迫A女,讓A女因心生畏懼,依賴男指示將自拍裸照、猥褻影片傳給對方,A女父親事後報警,賴男被嘉義地方法院依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7個月。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,賴男明知A女未滿18歲,基於以詐術及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,於2019年11月15日用手機匿名貼文,汙指A女跟男生開房間,敗壞學校校譽,很丟臉等語,A女因不知如何處理,尋求賴男協助。賴男見狀,便以IG暱稱「王宇寶」佯裝是賴的友人,向A女稱若她依其指示,則可幫忙處理貼文內容,且陸續傳送「沒命而已」、「如果妳想保命的話」、「對方說除非你不要命了」等語脅迫A女生命的訊息給A女,A女因心生畏懼,依照賴男要求,自拍裸體全身包括胸部及陰部、穿著內衣、以手抓胸部等猥褻照片及影片給賴男,之後因不堪其擾,將實情告知父親,由父親陪同報案。法院認為賴男已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脅迫、詐術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,考量案發時剛滿18歲,年輕氣盛,因一時衝動無法控制而犯案,且犯後坦承不諱,態度良好,並與A女達成和解,判他有期徒刑3年7月,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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